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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的水平和质量,促进我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师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条件
(一)持有招生单位的研究生导师聘书、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三)至少有一项纵向或横向的科研项目,且有足以支付研究生进行科研的经费;
(四)年龄不超过57岁,身体健康。
第三条 招生程序
(一)研究生处每年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确定联合培养单位,联合培养单位应是具有相同的学科专业,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雄厚的师资力量、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的重点高校或科研院所。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导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三)申请材料经各学院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根据申请情况、招生名额进行平衡筛选,并报校领导审核批准。原则上研究生导师每人每年招生人数不超过2名。
第四条 专业方向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科应主要是我校已被批准的省级硕士点立项建设学科,其他具备条件的学科联合培养研究生,需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批准后,可少量招收研究生。
第五条 培养方式及经费管理办法
(一)凡由我校支付培养费的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应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原则上每生培养费总额不超过5000元(超出部分由该学科从重点学科建设费中支付)。该经费由研究生处统一按规定使用。
(二)学校每年按规定拨给导师一定的研究生培养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所需的资料准备、科学计算、小型设备、差旅费及实验消耗等,如招收需支付联合培养单位培养费的研究生,学校拨给研究生导师的研究生培养费每生每年600元;如招收不需支付联合培养单位培养费的研究生,学校拨给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费每生每年1500元。
(三)研究生的住宿费由研究生本人和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经费各支付50%。
(四)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参与我校导师承担的科研课题,在培养过程中,导师须协助研究生处建立联合培养生的学籍档案。
第六条 导师课酬及补贴办法
(一)研究生处每年7月初根据联合培养研究生学籍档案等有关证明材料考核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的情况,并按规定核发课酬。导师每指导一名理工科研究生,从入学到毕业,按每生160学时计算课酬(含实验员课酬);每指导一名文科研究生,按每生120学时计算课酬。研究生在学籍所在学校做实验和论文者,在导师出具相关证明后,其课酬按上述课酬金额的40%计算。
(二)学校每年元月给博士导师发放800元、硕士导师发放500元的通讯和资料费补贴(研究生在学籍所在学校做实验和论文者则按该金额的40%发放)。此经费由研究生处从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经费中支出。
(三)研究生导师在完成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同时,每学期还必须完成不低于40学时的本科教学工作量。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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