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自考教育培训中心(原函授学院培训部)是承办自学考试教育的助学机构,成立于1991年,1992年报请西城区成人教育局批准,获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1993年开始创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原北京电信管理局于1994年10月委托北京市考委在北京地区开考了“通信信息管理”专业,培训部被委托为该专业的助学单位。1998年10月原邮电部根据行业人才培养的需要,委托全国考委,在全国开考了“计算机通信工程”、和“邮电管理工程” 两个独立本科专业,为本行业培养高层次通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培训部被委托为北京地区助学单位,全国助学总牵头。根据助学管理规定,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可在不占用学校教学资源的情况下开办教学点。自1996年起,我部先后与原邮电工业职工大学、原北邮应科系、中科院研究生院培训中心、紫禁城培训中心、达德学院等合作,开办高教自考全日制助学班。和北邮老干部处合作,开办“计算机通信工程”专业业余助学班。北邮自考助学依托学校雄厚的师资力量和良好的实践教学环境,根据高教自考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组织实施教学的每一个环节。多年来我院培训部始终以“依法办学、严格管理、保证质量、坚持标准”为办学宗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2000年被评为北京市助学先进单位,2004年被评为全国高教自考示范助学组织)。为通信管理人才的培养和企业员工素质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
北京邮电大学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方面,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叶培大、张缨海、张晓华等校领导先后承担了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的工作,我校还于1994年承担了北京地区“通信信息管理”专业的主考工作、1998年承担了中南、华北地区“计算机通信工程”、“邮电管理工程”(独立本科)两专业的主考工作、2000年承担了北京地区“计算机网络”(独立本科)专业、2001年承担了北京地区“计算机信息管理”等专业的主考工作。2000年为做好主考校的各项工作,我校成立了自学考试办公室。而此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也得益于我院培训部的经济支持。北京市自考办对我校自考办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类社会将是一个信息社会,对通信与信息技术人才的需求将会不断增加,北邮高教自考应为有志于自学成才者助一臂之力。
北京邮电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隶属于北京邮电大学。主要负责所主考专业的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设计与答辩、毕业证书签署盖章等项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如下:
1. 北京地区部分主考专业和中南、华北地区主考专业的阅卷工作;
2. 北京地区主考专业和中南、华北地区主考专业的毕业设计及答辩工作;
3. 北京地区《通信信息管理》专业部分专业课程的命题工作;
4. 组织实施主考专业的实践环节考核;
5. 学位授予工作。
主考专业:
北京地区:通信信息管理(专科)、计算机网络(独立本科段)、计算机信息管理(专、本科)、计算机通信工程(独立本科段)
中南、华北地区:邮电管理工程(独立本科段)、计算机通信工程(独立本科段)
自考助学牵头专业:
北京地区:通信信息管理(专科)
自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参自学者进行胡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包括学历教育考试和非学历教育考试。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形成社会化、开放式教育网络,适应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逐渐完善终身学习体系,造就和选拔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改革考试内容和形式,建立学习服务支撑系统,加快自学考试现代化、信息化步伐,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职业、民族、种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教育应当符合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学业标准。
第二章 自学考试机构
第八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规划、专业目录和专业基本规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承办其他教育考试工作;
(六)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七)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全国考委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制和推荐适合自学的教材及其他学习媒体,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全国考委设立自学考试研究委员会,负责拟订科研规划,开展自学考试研究、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规划、专业目录和专业基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确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课程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
主考学校的职责是:
(一)论证开考专业,拟定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制和推荐适合自学的教材及其他学习媒体;
(二)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
(三)对主考专业的社会助学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四)对主考专业的专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五)在主考专业的毕业证书上副署。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根据社会需要、开考条件设置考试专业。
第十四条 省考委开考专业,一般应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开考专业目录外的新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五条 省考委确定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便于自学的教材;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学习和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省际间可以实行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各委(厅)、局及行业协会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委托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组织办理。
全国考委、省考委可与部门、行业合作,开展非学历证书考试。
第十八条 省考委停考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作好专业停考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考试实施和考籍管理
第十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二十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课程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已经取得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课程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档案。
应考者由于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修满相应的学分;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五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助学机构开展助学活动,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特点,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十条 社会助学机构,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机构应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助学活动,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的教育网络,以适应应考者的教育需求。
第六章 自学考试的应考者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自学者参加自学考试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三十三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自学考试的管理制度和考试纪律,努力学习,加强思想品德修养。
第三十四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享有在学业成绩上获得公证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升学、参加考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平等的权利。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就业,实行面向社会、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享受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自学考试机构、社会助学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应当为自学考试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章 自学考试经费和条件保障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主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的稳定来源。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助学机构,助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九条 国家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费用。
第四十条 国家财政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捐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取的考试费用,必须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应考者的学习和自学考试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军队系统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在全国考委的指导下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十五条 外国公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八年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实践环节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各门课程的考试内容和要求以及实践环节的内容、要求和考核办法,由各门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规定。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注重考核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校自考实践环节考核,依托北京邮电大学现有的实践教学环境,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实施,同时,要求学生认真预习,以其达到效果。
一、考核科目
|
专业 |
课程名称 |
课程代码 |
备注 |
|
计算机通信工程(独立本科段) |
物理(工) |
00421 |
|
|
操作系统 |
02327 |
||
|
数据结构 |
04734 |
||
|
数据库系统原理 |
04736 |
||
|
计算机通信接口技术 |
02370 |
||
|
计算机通信网 |
02374 |
||
|
计算机网络(独立本科段) |
数据结构 |
04734 |
|
|
互联网及其应用 |
03143 |
||
|
数据库系统原理 |
04736 |
||
|
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 |
04748 |
||
|
电子技术基础(三) |
04730 |
加考课程 | |
|
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其接口技术 |
02320 |
加考课程 | |
|
计算机信息管理(独立本科段) |
C++程序设计 |
04738 |
|
|
数据库系统原理 |
04736 |
||
|
软件开发工具 |
04756 |
||
|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
00343 |
加考课程 | |
|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 |
管理信息系统 |
02383 |
|
|
数据库及其应用 |
02121 |
||
|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
00343 |
||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02317 |
||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04755 |
||
|
计算机信息处理综合作业 |
02651 |
||
|
通信信息管理(专科) |
管理信息系统(大作业) |
02383 |
|
|
电路与电子技术 |
10109 |
||
|
计算机网络基础 |
10110 |
||
|
计算机实用软件 |
10111 |
||
|
邮电管理工程(独立本科段) |
数据库及其应用 |
02121 |
二、 考核方式
实践环节的内容、要求和考核办法,由各门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规定。
三、 成绩评定
所有实践环节课程(包括课程的实验、实习、大作业、上机等和专业实习考核)成绩评定,均采取“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 考核程序及时间
一般安排在每次笔试成绩发放后。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日期、考核地点及相关手续,北邮自考办将通知各教学站点,由各教学站点统一组织(不对个人)。
毕业设计
毕业证书的签署
凡北京邮电大学负责的高教自考主考专业,其毕业证书由自考生学籍所在地区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北京邮电大学共同签署盖章。
北京邮电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生申请毕业设计(撰写论文)暂行规定
根据京考自考[2002]28号文件规定,为做好北京邮电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设计(撰写论文)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部分 毕业设计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凡取得相关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笔试、实践环节考核及加考课程)及格以上成绩者,凭接考证明、免考证明和成绩通知单,可申请参加毕业设计(撰写论文)。
(二)对于已做过毕业设计(撰写论文),且成绩通过的学员,自取得成绩之日起,半年之内应办理毕业手续。对于半年之内还未办理毕业手续者,毕业设计成绩作废,毕业证、学位证都不予办理,须重新申请毕业设计(撰写论文)。
二、申请办法
(一)本科毕业设计(撰写论文)申请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
(二)在规定时间内,考生应将身份证、准考证复印件,相关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通知单(含笔试、实践环节考核及加考课程),以及接考和免考证明,到所在地邮电自考办进行资格初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自考办,应对本地区申请毕业设计考生进行资格初审,并报当地考委审核盖章,由当地考委统一报北京邮电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北邮自考办)。
(四)北邮自考办在答辩进行前,对考生的准考证、接考证明、免考证明和成绩通知单(含笔试、实践环节考核及加考课程)等资格材料进行复审,最终确定其资格。
(五)逾期未申请毕业设计的考生,随下期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毕业设计指导小组与职责
(一)组成
成立北京邮电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设计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毕业设计指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资深教授和学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学科或专业教授、学科带头人、学术学位委员会代表、自考专业委员、北邮自考工作主管领导等人员组成。
指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北邮自考办负责。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所主考本科专业毕业设计管理办法的制定;
2.负责毕业设计组织管理工作及程序和日程安排;
3.负责审核考生参加毕业设计资格;
4.负责审核指导教师资格;
5.组织审批所主考地区本科专业毕业设计任务书;
6.组织评阅所主考地区本科专业毕业论文;
7.负责答辩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指导;
8.向各地考委报送毕业设计成绩。
二、答辩委员会与职责
(一)组成
成立北京邮电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设计答辩委员会(以下简称答辩委员会),业务上隶属于毕业设计工作指导小组。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由相关专业教师、工程技术人员(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讲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根据专业分布,下设相关专业答辩小组,每组3—5人组成。
(二)工作职责
1.负责毕业答辩的资格复核;
2.组织考生参加答辩;
3.负责答辩成绩评定,写出评审意见,并填写在《北京邮电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审定表》中。
4.负责毕业设计成绩汇总;
5.做好毕业答辩收尾和总结工作。
第三部分 毕业设计程序与要求
一、聘请指导教师
(一)指导教师应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指导教师可由考生在当地院校或工作单位聘请,报北邮自考办审批、备案。
(三)指导教师同时指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四名,超出无效,请考生在联系指导教师时主动与教师确认。
(四)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中途不准更换。
(五)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指导教师会同考生确定毕业设计方案、内容和题目,提出具体要求、设计步骤和时间安排,并认真填写毕业设计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课题项目名称、目的、基本内容要求(包括基本理论,设计步骤,要否制作实物、样机或提供软件清单,主要参考书刊、文献等);
2.指导教师在指导考生毕业设计过程中,既要在关键问题上做好把关与导向工作,又要防止包办代替。应在教师指导下由考生独立完成;
3.指导教师应及时掌握毕业设计的进度和质量,注重基本理论的运用、实际工作能力和严谨求实工作作风的培养,及时解答考生毕业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指导考生对相关文献的查阅、检索、分析和利用,扩大视野,博采众长;
5.负责审阅毕业论文,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观点,提出修改意见。
6.指导教师应对考生毕业设计期间的业务能力等给出综合评价,对毕业论文写出评语,并填写在《评定表》、《审定表》中。
7.指导考生做好答辩准备工作;
8.指导教师为考生拟定的课题不应多次使用,一经发现,其毕业论文按抄袭对待。
二、毕业设计选题
(一)课题项目的选择应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反映本专业教学计划特点和要求,应在所学专业范围内选定。
(二)选题最好结合高新技术、生产实际、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等课题,尽量选取生产、科研、技术设备的革新改造等项目,从先进性、实用性、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三)选题的份量与难度应适当。既要体现本科水平,又使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按时完成。
(四)选题原则上一人一题,如果题目工作量过大,可与他人合作完成,但必须明确个人独立完成部分。
(五)选题应注重特色,充分体现独立见解和创新精神。
(六)考生可将过去所完成或参与完成的工程设计和科研成果作为毕业设计选题,但其设计和科研工作必须是在读(自考独立本科段)期间进行的,且符合毕业设计要求,并能证明是本人独立完成部分,且必须聘请指导教师,使其论文在理论上有所应用。
(七)涉及国家机密和其它不宜公开答辩的项目,不宜选作毕业设计课题。
三、任务书填写与审批
(一)毕业设计课题选定后,由指导教师会同考生一起填写毕业设计任务书,要求一式三份(其中2份附在毕业论文前,另1份交北邮自考办备案),报当地考委及北邮自考办审核、批准。
(二)由当地考委及北邮自考办审核盖章后,方可作为正式毕业设计任务书下达。
(三)由指导教师填写《毕业设计评定表》一式两份;要求手写(含签名),复印和打印均无效。
(四)由考生依据审定的“任务书”认真填写《北京邮电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审定表》一式一份,用以记录毕业设计(论文)评语及答辩成绩并存档,要求考生答辩时交北邮自考办。
(五)毕业设计指导小组负责审核考生参加毕业设计资格、指导教师资格、审核课题方向是否符合一般选题原则,深广度和工作量是否符合教学要求,以及在时间、条件等方面的可行性。
(六)毕业设计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对考生的任务书审核。并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或补充建议,其考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应按审批意见进行。
(七)凡不符合选题要求或项目、手续不完备的任务书,经审核后及时退回,其考生应重新履行申报及审批手续。
(八)经审批后正式下达的任务书,其题目及内容均不得再作修改,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且不得晚于毕业设计正式开始后的一个月内,过期不再办理。
(九)修改课题重新审批下达的任务书,必须按原规定毕业设计期限和要求完成。逾期完不成的,按自动放弃对待。
(十)首次毕业设计未完成或成绩未通过者,可补做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但必须重新履行申报及审批手续。
四、论文书写格式与要求
毕业论文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学专业的理解,注重理论分析或对原理的叙述,应理论联系实际,并与一般工程设计报告和科研工作报告有所区别。对相关技术(工程设计、系统设计、软件设计和技术改造等)应用理论的论证清楚。
(一)毕业论文正文要求
1.通信类专业正文内容包括:
①问题的提出,设计的指导思想;
②方案的选择和比较论证;
③根据任务书的要求写出设计过程、相关元器件参数的计算,有关原理的说明与理论分析等;
④列出有关测试方法、测试步骤、所用仪器和测试结果;
⑤对实验结果的分析,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或其它更好的方案设想及未能实现的原因等;
⑥课题实用价值介绍;
⑦有关软件设计的题目,应将源代码作为附录,与论文同时提交。
2.管理类专业正文内容包括:
①问题的提出、设计的指导思想;
②设计方案提出的依据,选择和比较;
③设计过程;
④所运用的技术经济分析方法和指标;
⑤数学模型及其依据,数据计算方法;
⑥对设计方案的实用性和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估价;
⑦对设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⑧毕业论文的基本论点、主要论据,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联系实际展开理论分析。
(二)论文书写要求
1.撰写毕业论文时,所选题目及内容必须与审核后的毕业设计任务书相吻合;
2.全文要求在一万字或以上(图表、代码等不计算在内)。要求语言通顺简练,文字工整,插图清晰准确,电路图、装配图等工程图纸应符合国家标准和一般工程制图要求。
3.立论正确,计算、分析和实验严谨准确,结论合理,有自己的独到见解。
4.准备两份毕业论文交北邮自考办。
(三)论文装订要求
1.字体:宋体;
2.字号:小4号字;
3.打印:用A4纸打印;
4.装订:应按要求顺序装订成册;
顺序为:封面、任务书、指导教师评语(毕业设计评定表)、内容摘要(200~400字)、目录、论文正文、实验数据表或计算机程序清单、图纸、参考文献及引用资料目录等。
五、毕业论文评阅
(一)指导教师应对毕业论文进行初审,并写出评语,由考生按要求份数交北邮自考办。
(二)指导教师评语主要内容
1.毕业论文是否达到任务书要求;如果没达到,主要原因是什么;
2.毕业设计的指导思想、总体构思是否正确、合理,有无独立见解和创新;在哪些重要问题上采纳了指导教师的意见;哪些问题没采纳指导教师意见;
3.毕业论文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
4.毕业论文内容是否完整;逻辑性、系统性、条理性怎样;文字表达能力如何;书写是否整洁、图表是否符合规范,绘制水平、质量怎样;
5.对毕业设计选题的先进性、实用性、经济价值与学术价值的评价;
6.对经济管理类毕业论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贯彻改革开放精神方面的评价。
(三)毕业论文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当地邮电自考办,由当地邮电自考办统一交北京邮电大学自考办,北邮自考办负责在答辩前一个月内,将收齐的论文交答辩委员会审核。
(四)上交后的毕业论文,不得再增删内容,不再退还。
六、答辩准备工作
(一)北邮自考办在答辩进行前,要对考生的准考证、接考证明、免考证明和成绩通知单(含笔试、实践环节考核及加考课程)等资格材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其资格。
(二)当地邮电自考办应接受北邮自考答辩委员会委托,对其毕业设计实物、样机等制作成果进行现场检查和必要的指标测试、程序运行等验收工作。验收报告应附在毕业论文后面。
(三)负责组织审核毕业论文,对未完成任务书(包括实物和论文)要求者,不准参加毕业答辩。
(四)凡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变相抄袭等行为者,其实物与毕业论文一律作废,并取消本次毕业答辩资格。对于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学籍,并将情况通报所在地考委。
(五)答辩委员会负责各专业答辩小组的日程和场地安排,并通知参加答辩考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所需挂图、答辩提纲等)。
七、毕业答辩
凡由北京邮电大学承担主考的高教自考本科专业,其毕业设计、答辩工作应由北邮自考办组织进行。
(一)参加答辩条件
凡毕业论文成绩及格或以上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准时参加答辩,过时不来按自动放弃对待。
(二)答辩地点
1.一般情况下,在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进行答辩。
2.参加答辩考生较多时,答辩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必要时可在当地组织答辩。
(三)答辩要求
1.每名考生的答辩时间为40分钟,其中本人的介绍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其余25分钟由答辩小组成员对其涉及的问题进行提问,考生现场解答。
2.答辩过程中,其叙述应简明扼要,条理清晰,论据充分,有说服力。回答问题应概念清楚、考虑周密、思维敏捷、沉着冷静。
3.答辩过程中不准看书。除论文及答辩所需提纲外,不得将其它参考资料带入答辩现场。
4.不允许指导教师参与由其本人指导的考生答辩工作。
八、成绩评定标准
毕业设计总评成绩即为毕业论文和毕业答辩两部分成绩之和。毕业论文成绩满分为50分,毕业答辩成绩满分为50分。
毕业设计总评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评定。
(一)优秀:90分以上为优秀。
评分标准:按期圆满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内容;能熟练地综合运用所学理论与专业知识;立论正确,计算、分析、实验正确、严密,结论合理,独立工作能力较强,科学作风好;毕业设计(论文)有自己的见解,水平较高。
毕业论文条理清楚,论述充分,文字通顺,书写工整,图纸完备整洁、正确。
答辩时,思路清晰,论点正确,回答问题有理论根据,基本概念清楚、对主要问题回答深入正确。
(二)良好:70~89分为良好。
评分标准: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能较好地运用所学理论与专业知识;立论正确,计算、分析、实验正确、严密,结论合理,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作风;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毕业论文有一定水平。
答辩时思路清晰,论点基本正确,能较好地回答主要问题。
(三)及格:60~69分为及格。
评分标准: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运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正确;没有大的原则错误,只在非主要内容上有欠缺和不足;立论正确,计算、分析、实验基本正确,有独立工作能力。科学作风一般;毕业论文达到了基本要求。
毕业论文条理基本通顺,论述有个别错误(或表达不清楚),书写不够工整,图纸完备、基本正确,但质量一般,或有小的缺陷。
答辩时主要问题能答出或经启发才答出。基本正确,但分析、认识不够深入。
(四)不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评分标准:未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基本概念和基本技能未掌握,在运用理论和专业知识中出现不应有的原则错误,在整个方案立论分析、实验工作中独立工作能力差;毕业论文未达到最低要求。
毕业论文文理不通,书写潦草、质量很差、图纸不全,或有原则性错误。
答辩时阐述不清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基本概念糊涂,对主要问题回答有错误,或回答不出。
九、成绩评定遵循的原则
(一)毕业设计的成绩评定不受平时课程成绩的影响。毕业设计成绩评定本着严肃认真、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力求反映考生的真实水平。
(二)考生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成员对其进行评议,根据评分标准给出初评成绩(初评成绩不向学生公布)。
(三)答辩委员会评议确定其成绩后,由答辩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署意见并存档。
(四)对于优秀与不及格成绩的评定,答辩委员会严格掌握。
优秀成绩的毕业设计应有独到见解,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合理性和经济价值;论文质量较高(包括理论水平、文图表达能力和参量数据的引用等),实物制作反映出较高的实验技能和水平,自述表达和答辩效果很好。
(五)答辩成绩由答辩委员会统一公布,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泄露。考生不得随意查阅。
十、成绩发布
毕业答辩成绩由答辩委员会负责统一发布,北邮自考办将考生毕业设计成绩表(既毕业设计总评成绩)寄送各地邮电自考办,由邮电自考办转送至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其成绩由各地邮电自考办负责网上发布。
对于毕业答辩已通过的考生,未及时办理毕业手续的,须写明原因,否则,主考学校不予盖章.
十一、毕业设计资料存查
(一)毕业论文和《北京邮电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审定表》由北邮自考办负责存档;
(二)制定完善的保管、借阅制度,便于教师查阅。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北京邮电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邮电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的申请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1. 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毕业设计一次性通过,成绩优良;
2. 在读期间遵守考规校纪,无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记录。
二、申请时间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请关注北邮自考办网站“新闻发布”中的通知,在规定日期前申请办理。
三、申请手续
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自考毕业生,应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及履行必要的申报手续。
1.认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一份,由各邮电自考办统一交到我院自考办 ;
2.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北京自考委及北邮盖章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彩色一寸照片两张 ;
四、学位授予及证书发放
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自考毕业生,经北京邮电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发放学位证书。
北京邮电大学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根据北京 市自考办《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保证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学位结构中的一级十分重要的基础学位。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同授予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一样,反映我国高等本科教育的学术水平,关系到国家和学位授予单位的声誉,必须严肃认真地做好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第三条: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颁发的考委[1998]6号文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计算机通信工程”和“邮电管理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的通知》的精神,北京邮电大学担任中南、华北地区上述两专业的主考学校,2000年担任北京地区“计算机网络”专业(独立本科段)主考学校,2001年担任北京地区“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主考学校,并对上述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以下政治要求和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考规校纪,不违反考场纪律;
3.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毕业设计(论文)一次性通过且成绩优良。
第四条: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1.符合学位申请的考生,认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一份,交北邮自考办 ;
2.申请学位的考生,必须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彩色一寸照片两张 ;
3.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考生将经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发放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规定自校学位委员会于2001年 7 月9 日讨论通过后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北京邮电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北京邮电大学
二OO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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